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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宝奇与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奇,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陈宝奇,无职业。被告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纺前街21号。原告陈宝奇与被告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奇诉称,我2001年12月27日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6月我离开该单位。在我工作期间,被告既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我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87号仲裁裁决,驳回我的申请请求。我不认可该裁决,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撤销天津市河北区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87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确认我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3、被告向我支付2001年12月至2014年6月的两倍工资50000元;4、被告向我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100000元。被告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天津第一印染厂职工,该厂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06年6月。此后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原告离开该单位,并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87号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本院对被告单位原总经理强福临进行了询问,强福临认可在其被逮捕前,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不能说明原告何时离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撤销天津市河北区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187号仲裁裁决书的问题,因该主张不是我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2001年至201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因2006年6月前,系其他用人单位而非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原告要求确认2001年-2006年6月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单位原负责人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单位应承担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举证责任。因该负责人不能说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因此该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原告要求确认2006年7月至2014年6月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因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自2008年2月开始给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工资标准或数额,因此二倍工资的基数,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较为合理(740*2+840*9)。关于原告主张的二倍工资,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2014年6月系原告自动离职,因此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任何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2006年7月至2014年6月,原告陈宝奇与被告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国印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宝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40元;三、驳回原告陈宝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17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 虹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赵贵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兴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