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王龙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王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王龙君,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王龙君盗窃罪一案的(2013)新牧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新牧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