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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董某,住涿州市。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