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曼曼与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崔曼曼,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内勤。被告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407室。法定代表人肖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曼曼与被告元培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崔曼曼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曼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