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立平与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平,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孙立平,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XXX,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焦店镇闫庄村716仓库东200米。机构代码证55319845-9。法定代理人王奎,总经理。被告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中兴路中段华诚大厦商务楼第九层。机构代码证69057881-0。法定代理人赵和平,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立平与被告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平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美德投资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李聚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孙立平诉称,2014年11月28日,孙立平与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第1125-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大陆置业公司向孙立平借款60000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刘国停依约向指定账户转入借款60000元。2014第1125-5号合同到期后,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部分利息没有支付,孙立平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孙立平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企业经济困难,愿意分期付款。被告美德投资担保公司辩称,对孙立平起诉真实性无异议,经该公司查证利息约定月息1.5分,支付至2015年3月7日。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孙立平作为甲方(出借人),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2014第1125-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孙立平借款60000元,期限4个月,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3月25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并向孙立平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书》,承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该公司到期后三日无条件偿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当天,刘国停依约向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转款60000元,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孙立平出具《收据》、《借据》各一份。该合同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7日。上述合同到期后,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孙立平提交的《借款合同》、《证明书》、《收据》、《借据》、转款凭证、担保函、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说明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孙立平、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孙立平与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期限还款。合同现均已期限届满,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对此纠纷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三方约定该借款利息月息15‰,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7日,利息应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3月7日至还款之日。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应对该笔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孙立平要求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涉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立平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的利率计算)。二、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殷莉娜人民陪审员 高振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艳丽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