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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工程公司与洛阳市经贸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监字第62号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全军,主任。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马为民,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莲,经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川法院)在执行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筑工程公司与洛阳市经贸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协助执行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对其向伊川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指令伊川法院立案或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方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