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煜忠,董事长。被告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被告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分公司、青海西钢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锦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才仁卓玛审 判 员 吕 玮人民陪审员 多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