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俊与刘祥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刘祥东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李俊。被告刘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刘祥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刘祥东在中国银行广州增城凤凰城支行卡号为62×××1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查封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及收益等,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祥东在中国银行广州增城凤凰城支行卡号为62×××19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及收益等。本案保全费5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