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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薛凯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薛凯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负责人孔潜发,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霖,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凯仁,男,1977年1月5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市居民,D)。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薛凯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周吉宁审 判 员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