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亚东与段秀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东,段秀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赵亚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段秀程(段秀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赵亚东申请执行段秀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秀程所有的一汽大众迈腾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