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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华诉被告李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张XX,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李X,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