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华诉被告李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张XX,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李X,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