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贾川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川。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川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贾川先后以租车、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李某、韩某、王某��的车辆共计7辆,抵押给他人用于还账或得款挥霍。诈骗车辆价值共计659850元。1、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川在济宁市区金宇路城连城二手车公司,租借王某乙的车号为鲁H×××××的黑色斯柯达昊锐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34882元;2、2013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贾川让张垒帮其在城连城二手车公司租借王某乙的车牌号为鲁R×××××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后贾川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4393元;3、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贾川让李洲在城连城二手车公司,租赁王某乙的车号为鲁H×××××的红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一辆,后贾川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52230元;4、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贾川在济宁市任城区恒信二手车行,租借李某的车号为鲁H×××××的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13421元。现该车被害人已赎回;5、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贾川在恒信二手车行,租借李某的车号为鲁H×××××的银灰色大众速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82792元;6、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贾川冒用田野的名字,以帮其姐夫胡东静租车为由,将韩某的银色比亚迪F3轿车租走,后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3818元。现该车被害人已赎回;7、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贾川冒用田野的名字,以借车用为由,通过张某将王某丙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开走,后将该车抵押予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68314元。现该车被害人已赎回。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贾川,出示并宣读了:1、汽车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川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川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汽车租赁协议、涉案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贾川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李某、韩某、王某丙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贾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川退赔被害人王国庆、李猛、韩委委、王豪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吴则合人民陪审员 孟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