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盛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盛益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53号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盛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法定代表人:罗仁铁,董事长。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盛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420917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9000元,出票人为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湘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9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盛益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哲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