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宗田与张龙、田治军、郑荣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田,张龙,田治军,郑荣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56-1号申请执行人吴宗田。被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田治军。被执行人郑荣照。本院在执行吴宗田与被执行人张龙、田治军、郑荣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龙、田治军、郑荣照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78638.55元,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1102元),但被执行人张龙、田治军、郑荣照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治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治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124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