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汪红渭与郑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渭,郑锡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97号原告:汪红渭。委托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锡良,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68********,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枧陈村***号。原告汪红渭诉被告郑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汪红渭在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正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