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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行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济宁泰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市房产管理局,姚某甲,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任行重字第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利。被告某乙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冯元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正明。第三人姚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帅。第三人李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姚增、李某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2013)任某字第7号行政判决,原告济宁泰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撤销(2013)任民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因本案基础民事事实尚未确认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曾 红审判员 刁允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