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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与王栋、黄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5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负责人白向阳,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亚琪,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栋,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黄金梅,女,汉族,1987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与被告王栋、黄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