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飞汽车后桥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精集团有限公司,哈飞汽车后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中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曙光一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飞汽车后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大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06号中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飞汽车后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45.8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