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瞿昌成与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昌成,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瞿昌成,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关慧,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瞿昌成与被执行人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关慧未能按期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瞿昌成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55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慧因收入有限,无能力一次性执行完毕,后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瞿昌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