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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琴与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黄琴,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琴与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黄琴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琴工资6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黄琴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黄琴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云川老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琴工资6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未受偿。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