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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吕继邦与陈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邦,陈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吕继邦。被告陈学亮。原告吕继邦与被告陈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继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与原告女儿系先恋爱后同居关系,2012年至2015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承诺2015年7月31日前还请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久拖不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支付利息2523.4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学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在与原告女儿恋爱同居期间,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7日,被告在原告方的要求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继帮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被告承诺于2105年7月31日前还请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拖不还,故而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短信记录、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14万元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学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继邦借款14万元;二、被告陈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继邦利息2523.45元(14万元*5.10%÷365天*129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陈学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国代理审判员  柴 丽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