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郭鹏与马跃武、穆广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郭鹏,马跃武,穆广忠,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769号原告:李郭鹏。委托代理人:刚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天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跃武。被告:穆广忠。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方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郭鹏与被告马跃武、穆广忠、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郭鹏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郭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郭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后由原告李郭鹏承担165.5元。审判员  毕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彩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