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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均得利皮革有限公司与叶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均得利皮革有限公司,叶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均得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可法。被执行人:叶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XX名下的存款163780.6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均得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宁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可法。被执行人:叶XX,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雪山路54弄50号5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07296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XX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XX名下的存款163780.6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智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