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杨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利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