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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怀集县人民法院刑庭与韦秀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韦秀琼,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完罚金柒仟元的法律义务。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秀琼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韦秀琼能自觉地履行完对本案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的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