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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573-2号申请执行人谷建树与被执行人吴金荣、吴伟、褚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建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谷建树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执行员 蒋宇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