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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腾、马永长等与吴荣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马永长,吴荣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马腾。原告马永长。被告吴荣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马永长与被告吴荣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腾、马永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荣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腾、马永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马永长撤回对吴荣霞的起诉。审 判 长  韩占水审 判 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