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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志雄与廖思威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志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白占林,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思威,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一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兆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廖思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梁志雄因与被申请人廖思威及一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兆江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梁志雄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梁志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志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