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文秋淋,宋远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文秋淋,宋远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5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德勇,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秋淋,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宋远良,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文秋淋、宋远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窦锦玲���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罗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秋淋、被告宋远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2015年2月6日,被告文秋淋驾驶渝BB89**号二轮摩托车沿翠云片区花朝小区内道路行驶,其车撞上横过道路行人叶章万、石兰,致使叶章万、石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文秋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上述肇事车辆渝BB89**号二轮摩托车登记于宋远良名下。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法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垫付了叶章万的医疗费107900元。现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107900元医疗费。被告文秋淋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渝BB89**号摩托车系本人所有,找别人买的二手车,买后未过户,原告垫付107900元医疗费属实。被告宋远良辩称:对事故发生不清楚,渝BB89**号摩托车之前是本人所有,但事故发生前以旧换新,车行说不用变更登记,此次事故与我无关,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7时25分许,文秋淋无证驾驶渝BB89**号二轮摩托车沿翠云片区花朝小区内道路行驶时,其车撞上横过道路行人叶章万、石兰,致使叶章万、石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文秋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章万、石兰无责任。2015年6月10日,原告为叶章万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垫付抢救费107900元,该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叶章万的治疗。渝BB89**号二轮摩托车登记在被告宋远良名下,其将车卖给他人;2015年1月13日,被告文秋淋从第三人梁佳浪处购得该车。现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返还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107900元而起诉至我院。审理中,因被告文秋淋、宋远良未到庭,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关于患者叶章万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说明、欠费说明、医疗费发票、重庆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其根据交警部门的通知向宋远良垫付了医疗费107900元,依法有权利向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文秋淋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秋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1079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被告文秋淋负担(此款系批准缓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文秋淋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