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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洪彪、国影与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彪,国影,王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彪,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影,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祥,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彪、上诉人国影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 宏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