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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令金、岳志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金,岳志稳,李永山,董俊生,何士新,高秋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孟令金。被执行人岳志稳。被执行人李永山。被执行人董俊生。被执行人何士新。被执行人高秋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令金与被执行人岳志稳、李永山、董俊生、何士新、高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孟令金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