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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伍某与马某丁、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喝完酒后一起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南二环高速路桥下河段玩,马某丁在河里游泳期间,被告人伍某在河岸边持硬物多次扔砸马某丁,使马某丁的头部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马某丁的损伤造成左侧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己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马某丁的陈述;证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承认罪行。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伍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强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苏碧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