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丽彬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彬,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孟丽彬,女。被执行人杨伟,男。申请执行人孟丽彬与被执行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丽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元,未受偿。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伟居无定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流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