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仲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仲保字第6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连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5北路156号。负责人林武,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达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金江公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长挺。申请人工商银行连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沙达旺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工商银行连江支行于2015年10月24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沙达旺公司名下价值7290299.68元的财产,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发来出具(2015)榕仲保字第85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并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担保书、仲裁申请一并随函附入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商银行连江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本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290299.68元的财产采取予以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