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诉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烟标印刷有限公司、朱圣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烟标印刷有限公司,朱圣清,童劼,朱惠荣,钱忠民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93号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锴。被申请人张家港市烟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圣清。被申请人朱圣清。被申请人童劼。被申请人朱惠荣。被申请人钱忠民。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烟标印刷有限公司、朱圣清、童劼、朱惠荣、钱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烟标印刷有限公司、朱圣清、童劼、朱惠荣、钱忠民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烟标印刷有限公司、朱圣清、童劼、朱惠荣、钱忠民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天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