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良朋、李奇豪等与王腊生、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朋。申请执行人李奇豪。申请执行人李公涵。申请执行人张光勤。申请执行人李文芳。被执行人王腊生。被执行人王红卫。李良朋、李奇豪、李公涵、张光勤、李文芳与王腊生、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牧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委托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