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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良朋、李奇豪等与王腊生、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朋。申请执行人李奇豪。申请执行人李公涵。申请执行人张光勤。申请执行人李文芳。被执行人王腊生。被执行人王红卫。李良朋、李奇豪、李公涵、张光勤、李文芳与王腊生、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牧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委托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