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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亮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王亮。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雷。委托代理人:陈武勇。委托代理人:黄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