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亮与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王亮。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雷。委托代理人:陈武勇。委托代理人:黄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