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首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9日生。被告原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