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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一畅涂料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沃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一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遇龙路164号被执行人:柳州市沃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西鹅乡文笔路石烂屯一队本院在执行桂林市一畅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沃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已履行还款义务5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