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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冯蓉、赵军德与唐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冯蓉。申请执行人:赵军德。被执行人:唐友明。本院依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蓉、赵军德申请执行唐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友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冯蓉、赵军德申请执行唐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285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8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冯蓉、赵军德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