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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良与杨占虎、周二洒、马白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马良,男,住本市共和南路。被申请人杨占虎,男,暂住本市建国路玖鹰虫草市场。被申请人周二洒,男,暂住本市建国路玖鹰虫草市场。被申请人马白哈,男,暂住本市建国路玖鹰虫草市场。申请人马良以被申请人杨占虎、周二洒、马白哈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等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占虎、周二洒、马白哈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七一路支行的存款2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占虎、周二洒、马白哈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马良提供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七一路支行的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做出裁定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