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树华、何洪刚与陈杰、陈英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9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树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洪刚。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丽霞,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英。再审申请人孙树华、何洪刚因与被申请人陈杰、陈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树华、何洪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陈杰与陈素珍签订的《协议》,仅确定陈杰拥有112平方米新修建房屋的权利,陈杰、陈英没有继承面积为53.04平方米的老房子的权利;原判认定申请报告中“一套50平方米由孙子全家居住”不是将涉案房屋留给何洪刚是错误的。(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陈杰、陈英篡改遗嘱,情节严重,应当丧失继承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陈杰是否有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案涉案的53.04平方米房屋应当如何分配。针对焦点一。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陈杰在与陈素珍的《协议》上擅自加了“包括老房子”字样,该协议的内容是陈素珍准许陈杰出资在原老房子旁边修建112平方米住房,新房建成后��予陈素珍居住,陈素珍去世后,该新建的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住房归陈杰享有。本案中的112平方米新房,系陈杰出资修建,陈素珍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陈杰与陈素珍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故陈杰在该协议上擅自书写“包括老房子”字样不属于篡改遗嘱。孙树华、何洪刚所持陈杰、陈英篡改遗嘱情节严重,应丧失继承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针对焦点二。陈素珍在申请报告中写明“一套50平方米由孙子全家居住”,首先,该报告仅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与之核对,故原判未认定其效力并无不当。其次,该报告仅明确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没有明确所有权,且该报告也不是遗嘱,故孙树华、何洪刚称根据该报告,应认定涉案53.04平方米房屋的权利归其所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树华、何洪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树华、何洪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