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国华申请执行西安市贵妃石榴酒厂劳动争议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汉族,1953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贵妃石榴酒厂。法定代表人:周孝文,西安市贵妃石榴酒厂厂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0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贵妃石榴酒厂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人民币3758.3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贵妃石榴酒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贵妃石榴酒厂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09)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