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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与黄玉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黄玉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朱国清,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招嘉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斯,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与黄玉斯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2014年10月25日;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黄玉斯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5日工资4535.17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黄玉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0元;四、驳回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2、依法判令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无须向黄玉斯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5日工资;3、依法判令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无须向黄玉斯支付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本案受理费由黄玉斯承担。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理由与其原审的诉称一致。黄玉斯服从原审���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时代阳光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永峰陈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