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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钱玉珍与周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钱玉珍。被告:周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珍与被告周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玉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