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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峁帮卫与陈华彬、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峁帮卫,陈华彬,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峁帮卫,男,1946年2月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陈华彬。被申请人: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华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峁帮卫因与被申请人陈华彬、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2xxx万元的股权。申请人峁帮卫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宿州市华龙大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2089、20xxx31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峁帮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2xxx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峁帮卫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宿州市华龙大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2090、20xxx3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保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