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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师某与金乡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嘉行初字第119号原告师某。被告某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代理人王伟。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不服被告某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于建审 判 员  高中谦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