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庆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妹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