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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庆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妹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