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贵武与卢日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涟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武,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被执行人卢日枚,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桥头河镇石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武与被执行人卢日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日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贵武与被执行人卢日枚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