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张艳丽、李千里、孙国华、李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力深。委托代理人:徐卫江。被执行人张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千里,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丽、李千里、孙国华、李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2013)新北证执字第206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元征 关注公众号“”